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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推进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徐州市内原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类一审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徐州市辖区内的原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


当事人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不服的,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环境资源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1、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案件。


2、行政案件:因污染、破坏环境及环境资源管理(含土地、矿产、林业、畜牧、水利、渔业行政管理等,不含房屋征地拆迁)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3、民事案件: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纠纷)。


4、其他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原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的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环境资源类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及审查后的执行工作由原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的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继续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原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的鼓楼区、云龙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由作出该生效文书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的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发回重审的,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应属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徐州市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



特此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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