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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吗(公立医院是企业性单位还是非企业性)

公立医院向出资人分配收益,被认定违反基本医疗法!

卫生监督观察.




向出资人分配和变相分配收益,一医院被罚没26.8万元。




拍案惊奇








2020年12月,河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接到举报,反映“某医院有关科室在职职工承包,私自投放大量设备”……




如果属实,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和变相分配收益”,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以来,这样的案例在国内很少见,而在河南省更是首例,没有现成案例可以参考。卫生监督员开始了一番全新的办案探索……







01 执法检查发现多个问题




2020年12月24日,根据案件线索,卫生监督员对涉事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1该医院“2019年绩效考核协议”中有“支付第三方费用”;2在财务电脑提取的2020年6月至9月“各科室业务费表”中发现有“疼痛科”名目下支付到何某、董某个人账户的“设备投资款、脊柱减压、关节液外检、科室业务费、广告宣传费”;3“肛肠科”名目下支付到高某个人账户的“科室业务费、广告宣传费”;4在“该医院《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合作方案》发现“医院开展脊柱减压治疗后将设备直接收入的60%支付给郑州某公司,并于次月20日以前结算上月费用”;5现场发现“外星舱”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医用臭氧治疗仪(型号:CHY-31)、SMC--II型高频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等5台涉嫌非法购入医疗设备。




02 调派财务专家协助办案




2020年12月31日,卫生监督员以该医院涉嫌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立案。




由于该医院属于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证据中涉及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会计核算项目和非法收入核定。执法人员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专业知识不熟悉。







专业的人要干专业的事,为保证案件调查的公正性,执法人员请求调派财务专家给予协助。在财务专家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对医院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排除医院合理支出。




为准确界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办案组组织监督、法制、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召开了2次案件研讨会,仍然不能对案件的违法所得进行定性。




2021年3月,办案组在省卫生监督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召集有关专家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进行研讨,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指明了方向,经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共取得有效证据44份377页。




03 来龙去脉全部查清了




最终认定:该医院属于xx人民医院管理的非法人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xx人民医院对该院行使行政管理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12015年,该医院在职职工、肛肠科主任高某出资5万元购置一台大力神ZZ-IID型综合肛肠治疗仪开展部分肛肠手术。该设备未列入该医院固定资产申报目录,设备所有权属高某所有。该医院采取虚列项目的方式,以“科室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的形式将收益支付到高某个人账户,2020年6月至9月间,财务报表显示高某获利93700元;22016年初,何某和该医院职工、业务副院长董某联合出资30多万购置SMC-II型高频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医用臭氧治疗仪(型号:CHY-31)等设备开展疼痛科部分手术。上述设备未列入该医院固定资产申报目录,设备所有权属董某、何某所有。该医院采取虚列项目的方式,以“设备投资款”“科室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名义将收益支付到董某个人账户,再由董某向何某支付收益。2020年6月至9月间,财务报表显示董某、何某共获利540310元;32015年11月,该医院与某公司签订《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合作方案》,投放“外星舱”脊柱减压系统开展椎间盘突出辅助治疗,设备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由此产生的直接收入的60%归公司所有。2020年6月至9月间,财务报表显示该医院共向该公司分配收益19959元;4该医院使用“外星舱”脊柱减压系统用于椎间盘突出辅助治疗,2020年6月以后的违法所得14256元;5该医院使用SMC-II型高频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医用臭氧治疗仪(型号:CHY-31)等设备开展疼痛科部分手术,违法所得65155元;6该医院使用大力神ZZ-IID型综合肛肠治疗仪开展部分肛肠手术,违法所得10144.5元;7该医院向出资人分配和变相分配收益,共计违法所得89555.5元。




04 行政处罚:罚没26.8万元




2021年3月30日,最终认定:该医院向出资人某公司分配收益,向出资人高某和董某变相分配收益,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按照裁量标准,给予该医院没收违法所得89555.5元,处以违法所得2倍,即17911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并终止了相关协议,经第三方评估对相关设备进行了回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分:1.追回董某和高某的非法所得款项;2.分管领导做出深刻检查并调整分工;3.免去董某副院长职务;高某停职检查,待岗3个月,该案结案。




【监督君有话说】




本案的发生,暴露了医疗机构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履行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的不足。好在涉事医院深刻认识到了错误,积极配合卫生执法部门调查,终止了相关协议。作为河南省首例此类案件,该案对促进各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希望所有医疗机构能够以此为戒,依法执业,不要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


(原标题为:首次曝光!公立医院向出资人分配和变相分配收益,罚没2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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