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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流水账单要到开户行(银行卡流水账单一定要去开户行打吗)

李大贺律师对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李大贺律师对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该组证据有一份《索赔申请书》和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从内容上看是××银行将自己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财险,并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财险,与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财险河南分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与借款人更没有关系。××财险如若据此支付价款、受让债权,则仅仅是××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一厢情愿,后果自担,与借款人无关。并且,××银行并没有就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因此该转让事宜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再者,这三份材料的印章中均显示有“电子签章”字样,表明这三份证据的原件为电子数据,××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以便对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分析认定,但××财险河南分公司作为这三份证据的举示方,却仅提供了三张来源不明的复印件,故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保费还款计划》属于当事人陈述,并非客观性证据,借款人对陈述内容不认可,该证据材料由此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之相反,该份证据材料反而可以证明本案存在银行贷款与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的事实。


李大贺律师对第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李大贺律师对第四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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