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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月21日最新发布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于 2020年02月17日至 2020年03月17日挂牌出让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郓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郓征公告〔2020〕2号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郓州街道南城社区,胜利社区地段。东邻东门街;西邻胜利街;南邻富裕路;北邻金河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郓州街道南城社区,胜利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位于郓城县第1级区片,区片价为每亩补偿5.6万元。涉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郓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3月24日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郓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


联系电话:0530-6995363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郓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郓征公告〔2020〕4号


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唐塔街道金润社区地段。东邻国有土地;西邻金润社区土地;南邻金润社区土地;北邻清泽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塔街道金润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唐塔街道金润社区地段。东邻宋金河;西邻西溪路;南邻三义村土地;北邻清泽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塔街道金润社区。


用途:公园与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位于郓城县第1级区片,区片价为每亩补偿5.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包干方式补偿,涉及包干方式补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郓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3月24日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郓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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