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告》,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 100 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每日按峰平谷三个时段各 8 小时划分,即峰时段9:00—12:00、18:00—23:00;平时段7:00—9:00、12:00—18: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分时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 1.5∶1∶0.5施行,其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基础上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 50%,谷时段电价下浮 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公告》还提出实施尖峰电价,即每年 1 月、5 月、11 月、12 月的每天 10:30—11:30、18:00—19:00 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一致。
上述新政拟从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对用户表计暂不具备峰谷、尖峰分时计量条件的,暂按基准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应加快表计升级更换,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执行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