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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4 号)


多数企业老板,都拥有一个以上的企业主体。那么这些企业主体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否涉及交税呢?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 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上述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包括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出借资金方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以经济技术或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2)在联合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


(3)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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