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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原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08.28-09.03重要法规辑要


每周税务要文作为税纪云平台的独立固定栏目,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一周的税务热门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文件概要:


本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重点内容:


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4、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情形:


  •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 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5、需要核定计税价格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评估。


6、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征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此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7、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文件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如下:


重点内容: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5、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其他继续执行、及废止的的契税优惠政策见文件附件内容。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文件概要:


本公告明确了城建税多项征管规定:1、城建税计税依据;2、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4、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5、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重点内容:


1、城建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


纳税人依法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缴纳城建税。


2、留抵退税额在计税依据中的扣除规则:


在留抵退税额之日后的纳税申报期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4、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


5、城建税与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粤财税〔2021〕24号)

文件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通知。


重点内容:


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2、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公告施行期: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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