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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明确了资产范围、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等五方面内容。具体来说,一是为确保政府“过紧日子”、老百姓“过好日子”,《条例》规定了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明确了调剂应作为优先配置方式。二是强调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原则,《条例》围绕“预算编制与执行、收入管理、决算管理、绩效管理”等作了规定。三是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效能,专设了“基础管理””一章,对资产台账、盘点、评估、清查、权属登记、会计核算等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以及人大、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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