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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隐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有限责任他人的实际出独资资人。那么,隐名股东的责任承担其他是怎样的,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律师解答:


1.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隐名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一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田宏伟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独资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一个人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自然人司第三人承担连隐名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股东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股东委员、担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实务导师、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西安培华自然人学院客座教授、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有经典案例被媒体报道,有数起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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