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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收入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征税收入)

问:小刘是征税一名自由撰稿人,无任职受雇单位,主要收入为稿酬所得,请问小刘自行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向何地税不务机关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年度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不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汇算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征税除企业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汇算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年度(四)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无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收入、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清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无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清缴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纳税收入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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