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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一家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是做什么的)



内容摘要:受整个国际经济形势下行及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当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解散、清算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考虑到公司解散、清破产清算算案件涉及诉讼与非诉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笔者结合实践中承办的案件,从公司解散类型、清算类型、流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论述,理顺公司退出市场的流程,维护债权人、股东及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解散 股东退出 强制清算 股东 债权人 清算义务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集散事由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i]


(一)公司解散的类型


1.自行解散


自行解散基于公司自身的意思而发生,并非法律强制解散。主要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是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一种情况是指公司存续期间届满。凡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即可解散,而无需作出股东会决议。另一种情况是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公司法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在章程中约定公司的解散事由。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解散公司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吸收合并会导致被吸收方解散,公司新设合并则导致合并各方均解散。


2.强制解散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ii]规定了公司被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iii]也规定了多种违反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司法解散。公司日常经营过程,公司股东内部出现矛盾而陷入僵局,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向人民院提出解散公司。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解散,此为司法解散。


《公司法》规定[iv]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为了避免该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v]对该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性提供指引。


(二)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对于解散和清算的关系,各国立法规定不同,主要有两种制度:一为“先算后散”,即规定公司只有在清算后才能解散,如英国公司法;二为“先散后算”,即规定公司应先宣布解散,再进行清算,大陆法系国家做的公司法多作此规定[vi]。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在进入清算前,需要先宣告公司解散,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我国适用的是大陆法系“先散后算”制度。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公司清算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此处需要说明,破产清算作为一种特殊的清算,须依据《破产法》程序进行,不在本次公司清算的论述。


(一)清算类型


1.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不需要法院介入的程序。此种清的算程序一般针对公司资产能够抵偿负债且股东、债权人之间并未形成僵局。


2.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二)清算流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流程如下:

成立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法定原因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违法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的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公司依法予以支持。


3.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核。债权申报期限内,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如何算时,债一家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公司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开始后,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并以此为基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期间,若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官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自行清算情况下,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即可。强制清算程序下,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指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进入分配如何公司清算财产阶段,并按照《公司法》[vii]规定的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7.清算结束,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或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怠于配合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1.清算义务人


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viii],公司清算义什么务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2.责任承担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ix],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破产清算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x]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i] 参见范健、王健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95页。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 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做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是的规定一家予以解散。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iv]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什么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vi] 参见范健、王健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95页。


[vii]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viii]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ix]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x]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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