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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店核定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核定的增值税还是所得税)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设计、批发、零售、进出口;珠宝玉器、铂金镶嵌饰品、钻石镶嵌饰品、翡翠饰品、珠宝首饰的购销等。


2016年11月6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7519198号商标、第16441293号商标,两个商标均含有“周六福”字样,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即银饰品、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等。


晋江某周六福珠宝店未经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店面形象墙及广告牌上使用“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加盟店”标识,并在珠宝首饰柜台、广告宣传单、收银水牌、首饰盒上使用“周六福”、“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等标识。


对此,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晋江某周六福珠宝店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且晋江某周六福珠宝店在店面形象墙、广告牌、首饰柜台、广告宣传单、收银水牌、首饰盒等处使用包含“周六福”字样的标识,明显具有利用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周六福”品牌知名度,混淆相关公众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晋江某周六福珠宝店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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