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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吗(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意思)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及范是什么围


从古到今,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当前正在进入信息文明的新时代。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数据价值化加速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集成融合,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1]。




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指出,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吗,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




202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数字经济分类》,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根据此分类,数字经济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大类。其中,前4大类为数字产业化部分,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第5大类产业数字化部分,是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该部分涵盖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应用场景,体现了数字技术已的经并将进一步与国民经济各行业产生深度渗透和广泛融合。 




二、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是中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二者的融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数字经意思济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规则产生了影响,数字技术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便利[2]。




为了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相关产业自主发展的新要求,2020年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的调整。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客体(2020-2025年)》指出,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多部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接连修改通过。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新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2020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市场客体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提供了实操标准。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数字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和控制范围,为新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并加强了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衔接。




数字经济也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客体不断涌现,产业边界不断扩张,权利链条增加,引发利益纠纷风险。在数字内容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数据、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业态的可版权性和合理使用标准引发众多争议和热点案件,如“人工智能生成物”案、抖音诉伙拍案、“梦幻西游”游戏直播案等。在专利领域,常见的提交专利申请除传统的机械工程领域、化学和医药领域还包括了区块链、算法、人工智能等新领域。




其二,数字经信息济增强了互联网平台在知识产权场域中的核心地位,引发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责任的改造。拥有算法技术和内容流量优势的大型互联网是平台对数据的控制力增强,世界范围内,“避风港规则”式微,以“版权过滤”义务为核心,强化平台版权治理责任的呼声纷至沓来。各方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角色定位需重新定位,进行“权责一致”的制度改进。




其三,数字经济缩短了创新和应用周期,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出更高要求。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周期不断缩短[3],从以“年”为单位到以“月”和“季度”为单位,一些微创新甚至以“日”为单位。创新周期的缩短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比如,一些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可能尚未通过审查期时已失去市场价值;视听作品呈现短小化趋势,传统的“先授权再使用”难以应付海量UGC作品的交易和流通需求,通知—产出规则的时间无法跑赢流量关注度。创新保护的方法和效率亟待提升。




其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数字经济基本构造的一致和分享价值理念的冲突。知识吗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智力创造成果作为特定信息所具有的共享性[4]。相较于物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与数据信息皆不属于物质实体,具有类似的权利外观,需要通过法律拟制确定权利边界。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正是依靠保护与激励并意思存的模式,达到最终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激励价值的产生,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进行某种“垄断”性保护的基础上。而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无论从网络的是什么构建者还是终端用户,其根本出发点都是信息的分享和传播。




三、结语


立足新发展阶段,要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指示。数字经济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而知识产权则是助力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性制度,是激励数字经济持续创新的关键。新发展格局下,二者的良性互动和有机整合将构筑我国在新发展阶段中的竞争新优势。(作者:冯哲 毕春丽)




参考文献


[1]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术语表.光明网.2019-08-28


[2]http://www.cipnews.com.cn/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的=126668闫文军.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0-12-25


[3] 邓鹏.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机信息遇与挑战[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17(09):12-17.


[4] 秦元明. 数据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N]. 人民法院报,2021-04-29(007).






作者简介


冯哲,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数字内容治理、数据权属与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的互联网法律政策和战略研究工作7年。近年来主持或参与了《“十三五”中国网络版权治理白皮书》《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研究》《数据要素流通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新形势下数字版权交易关键问题研究》《制造业及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与动态监测》等课题。


联系方式:fengzhe@caict.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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