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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基学校工商注册(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人状告托管行


根据王先生向记者展示的基金合同原件,封面处显示的基金托管人确实是青岛银行市南支行,而在基金合同的某张内页处,基金托管人一栏同样写着青岛银行市南支行,并盖有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的公章。


记者近日再去中基协官网搜索檀实资产和北京云集投资管理人以及旗学校下产品信息时,发现已经搜索不出,目前仅能查询到洲实资产管理人以及旗下产品信息。


而晚于上述6只私募产品合同签署日期的其他4只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合同中虽没有了基金托管人,但青岛银行依旧出现其中,其身份从基金托管人摇身变成了“基金存放银行”。“一开始并没有注意到‘托管人’名字变成了‘存放银行’。”有投资人称。


让众多投资者困惑的点在于,青岛银行居然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为何还要来托管这6只私募产品,而现在私募产品已经“暴雷”,那么青岛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咨询任呢?


当私募教育信息股权产品暴雷后,产品的托管人是否应承担或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曾对这个问题展开过激烈的探讨。


2018年,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的跑路牵连到了青岛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内教育信息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私募产品上百只,数万名咨询投资者,涉及基金规模高达270亿元,引发市场关注。彼时,有阜兴系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希望托管行之一的上海银行能承担责任。


据了有限公司解,上海银行具备基金托管人资质,涉及的托管产品是阜兴集团旗下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年,就托管行权责问题,中银协和中基协双方各执一词,中基协希望托管行能切实履行职责,中域中银协则解释了托管行的职责边界。


2018年7月,中基协发布公告称学校:“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中基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月,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发文称:“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中域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青岛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


卜祥瑞还称,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托管银行依法依有限公司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关于上述中铁中基系工商注册私募产品“暴雷”中出现的问题,周毅钦给出了个人看法:“这一案工商注册件如果退一步,即使是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由于《基金法》中,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对于这一案件,商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看其在该起暴雷事件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是否有明显的管理失责,并且该行为和私募基金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基


“如果暴雷,托管行不是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只有在其违反了托管义务相关规定或约定时会有责任。总体而言,托管银行的责任即使有,近期案例中通常占比较小。”张昇立称。


本文源自证基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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