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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的规定)


也是我坚持下去的动力,我们都要加油呀!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予以保证。


一般国有企业——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关于经济组织——投资人予以保证。


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


1)石油:每吨17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5元。


3)金属矿:地下矿山每吨10元,露天矿山每吨5元。


4)非金属矿:地下矿山每吨4元,露天矿山每吨2元。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1)矿山工程: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按规定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例如:某危险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3亿元。


1000 万X4% 9000 万X2% 9 亿X0.5% 3 亿X0.2%=730 万


(5)交通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6)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微风]中小微型企业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标准生产费用。


新建企业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按规定支出。


(5)配备国家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要求是否:


(1)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2)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用的道列支。


(3)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4)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 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5)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规定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6)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国家管理使用。


(7)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1)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伤保险管理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对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6)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二)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7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标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种情形中的“职工”该如何定义与理解:


强调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劳动者在用人单使用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


(4)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提取位承担举证责任。


4)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规定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4)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5)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微风]总结: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费用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费用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是否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提取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0)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的


3)拒绝治疗的。


(1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1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3)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两大功能:


事故预防服务;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两个强制:


八大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责险;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


年12 月12 日印发,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使用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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