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旧营业执照号码是社会统一编码吗(旧营业执照不换可以吗)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可以

文市监处字〔2021〕320号


当事人: 文昌蓬莱张晶晶茶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9XMU79


住所(住址): 海南省文昌市蓬莱镇海榆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孟杰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接收到文昌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线索称位于海南省文昌市蓬莱镇海榆路176号的文昌蓬莱张晶晶茶粉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报市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1月23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八种卷烟放在店内陈列销售,至2021年9月3日被文昌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卷烟8种,共计7.2条。分别是黄鹤楼(软蓝)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黄金叶(小目标)0.9条、利群(硬)0.9、三沙统一(椰王绿)0.7条、双喜(硬经典1906)0.6、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0.8条、芙蓉王(硬)1.3条。


经查实当事人未制作记录烟草制品购销台账,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和经营台账,我局就文昌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的库存、文昌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当事人的供述得知当事人购进卷烟品种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如下:


1.黄鹤楼(软蓝),购进1条,售出0条,剩余1条,进货价格164.30元/条,零售价格/营业执照190元/条,违法所得0元,违法经营额190元;


2.黄鹤楼(硬银紫),购进1条,售出0条,剩余1条,进货价格114.5元/条,零售价格130元/条,违法所得0元,违法经营额130元;


3.黄金叶(小目标),吗购进1条,售出0.1条,剩余0.9条,进货价格114.5元/条,零售价格130元/条,违法所得1.55元,违法经营额130元。


4.利群号码(硬),购进1条,售出0.1条,剩余0.9条,进货价格228.96元/条,零售价格260元/条,违法所得3.104元,违法经营额260元。


5.三沙(椰王绿),购进1条,售出0.3条,剩统一余0.7条,进货价格143.10元/条,零售价格160元/条,违法所得5.07元,违编码法经营额160元。


6.双喜(硬经典1906),购进1条,售出0.4条,剩余0.6条,进货价格150.52元/条,零售价格170元/条,违法所得7.792元,违法经营额170元。


7.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购进1条,售出0.2条,剩余0.8条,进货价格180.2元/条,零售价格210元/条,违法所得5.96元,违法经营额210元。


8.芙蓉王(硬)旧,购进2条,售出0.7条,剩余1吗.3条,进货价格218.36元/条,零售价格250元/条,违法所得22.148元,违法经营额500元。


综上所述,合计(售出与未售卷烟总合旧)违法经营总额1750元,违法所得45.6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昌蓬莱张晶晶茶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张孟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主体身营业执照份。


2.2021年9月3日海南不换省文昌烟草专卖局《检查(勘号码验笔录)》1份(共1页)、2021年9月3日海南省文昌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1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实事。


3.2021年9月3日海南省不换文昌烟社会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2021年9月3日海南省文昌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共2页)、海南省文昌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3页)、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1页)、海南省文昌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海南省文昌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2021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品种、数量、违法所得和经营总额的实事。


本局于2O21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处告字〔2021〕3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证是从事卷烟零售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可以和经营外国卷烟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是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一般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624元;


2、处以违社会法经营总额(1750元)30%的罚款,即罚款52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0.624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本市中国工商银行文昌支行(账户: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1584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编码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或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