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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加班工资津贴补助工资一般属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对于劳动者工资的范围做出了界定,该条规定“工资”是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除此之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作为有价证券的公司股票不能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


除此之外,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有上市公司或者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一通知也从侧面证明了股权激励所得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故而将股权激励所得认定为劳动报酬不但更加符合股权激励的本质特征,也有实证法的支撑。



但是,股权激励被视为劳动报酬是从其最本质的特性角度而言,但在实践操作中其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例如股权激励的收益根据股权激励制度的设定有各种不同的情况,通常而言不是固定的数字、会根据公司的经营表现存在浮动、有时甚至是可期待利益或权益。因此,股权激励及其项下的收入在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在计算加班费基数时、年休假补偿基数时、工伤补偿待遇时的等等情况下,均不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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