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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法律责任(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缴纳)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背景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但在随后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已无法达到这一特定税种保护耕地的目的。


在2008年,我国就将18亿亩耕地画为“红线”,但截至到2018年2月,耕地面积仅为15.5亿亩,十年间,我国法定保护耕地面积少了2.5亿亩。农村土地违法违规非农建设问题,以及农村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问题等,都是造成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罪魁祸首。


为了扼制违规使用耕地,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体现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坚定决心和历史担当,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也是对我国健全“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专项能够辅助检察官有效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治理及督导督查工作,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推进综合治税、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案例


长春高新区:7份检察建议书追回156万国有资产




2019年3月末,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行政公益诉讼履职中发现,2016—2018年间,有7家企业和个人因违法占用耕地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这7家企业和个人属于占用耕地行为,依法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然而,他们是否已经缴纳了这笔税款呢?该院分管公益诉讼的副检察长和主办检察官带领第二检察部工作人员,带着查询函来到税务局进行核实。


该区税务局在收到查询函后,高度重视,当日召开会议研究,成立工作组,根据该院提供的资料,对7家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约谈。经核查,这7家企业和个人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且未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该院积极介入,向税务部门下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清7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事实,积极履行税务征收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规定限期缴纳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税务局立即行动,高频次约谈相关当事人,广泛进行政策宣讲,迅速组织税款入库。截至6月3日,7家欠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人已将应纳税款及滞纳金156万元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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