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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浙江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昨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8645元,比上年增加8991元,扣除价格因素增长6.5%;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521元个人,比上年增加4138元,扣除价缴纳格因素增长4.9%。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2)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个人所得税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标准、水电费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辖区内非私营和私营法人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浙江中智解读


本次的“平均工资”的提升对我们有哪些主要影响呢?


小智为你解读如下:


01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规则,即杭州社保基数上下限的确定方法: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往年,杭州人社在计算新社保基数上下限时会采用全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并乘以以上的比例得出社保基数上浙江省下限范围。因为疫情原因,去年杭州人社在计算新社保基数上下限时,有一个特殊变化缴纳,即采用了相对较低的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而不是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同时,社保基数下限不予调整。

个人所得税

我们注意到,本次浙江统计局并未公布以上计算所涉及的全社会单位从业人员平浙江省均工资。我们也了解到今年统计规则的一个新变化:各收入省(区、市)非私营和私营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测算反馈,省级不再对外发布全社会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


因此,标准我们暂无法得出新的社保基数上下限范围,还需等待人社部门的的官方发布。


02 杭州社保新基数一般什么时候启用


按往年规则,新的上下限预计将在7月结算月正式启用,HR年初为在职人员申报的新基数也将在7月启用,届时相关征收部门将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另外,很多单位收入会在7月份的工资里调整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并补扣1-6月的社保差额部分。


▌举个例子


某员工去年11月开始参保,目前按3321.6元的基数缴纳社保,今年年初申报基数也为3321.6元。7月启用新基数时,如下限变更,员工的缴纳基数将更新,并补缴1-6月新老缴费征收基数差额涉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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