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工程造价:
定额报价费率取费标准
1、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费为裸税价。
2、企业管理费及利润
工程专业 | 计算基数 | 费率% |
房建及装修 | 人工费合价 | 20.78-30.98 |
安装工程 | 32.33-36.20 | |
房修工程 | 23.16-34.20 |
其中专业暂估价人工费按20%计取。
3、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继续按外区沪建交[2006]445号文执行
其他措施费:指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保护费等,按下列费率计取:
工程专业 | 计算基数 | 费率% |
房建及装修 | 分部怎么分项工程费 | 1.50-2.37 |
安装工程 | 1.50-2.37 | |
房修工程 | 1.外区50-2.37 |
4、规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排污费:排污费计入水单价内,在造价信息中发布。
河道管理费归入企业管理费内。
5、增值税
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11%。
定额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1、直接费定义调整: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和机具使用费,均为裸税价。
2、人工费:不包含社保费、保险费、公积金、教育费等。
3、机具使用费:不含养路费和通行费。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房建、装修、房修)
序号 | 项目 | 计算式 | 备注 |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使用费 | 按定额子目计算 | 裸税价 | |
2 | 其中:人工费 | ||||
3 | 企业管理费及利润 | (2)*费率 | 规定范围内合同约定 | ||
4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3)*费率 | 按445号文规定 | ||
5 | 施工措施费 | (1 3)*费率 | 规定范围内合同约定 | ||
6 | 小计 | 1 3 4 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补差 | 结算信息价-中标信息价 | 合同约定,裸税价 | ||
8 | 规费 | 社保费 | (2)*费率 | 按规定 | |
9 | 公积金 | (2)*费率 | 按规定 | ||
10 | 增值税 | (6 7 8 9)*税率 | 11% | ||
11 | 造价总计 | (6 7 8 9 10) | |||
说明:
1、裸税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单价/(1 增值税折算率),各材料折算率不同,造价管理部门有权威发布,大部分材料为16.93%
2、虽然向甲方的税按照11%计取,据造价部门测算,增值税计算规则与原13清单相比,相同单价的情况下,总造价并未上涨。
3、以上是本次增值税造价调整的概要,各部门应安排预算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4、海外报价应按照增值税缴纳税率报价,应在成本测算、特别是对缴纳增值税税额有初步估算的基础上报价,目前建议在原报价基础上上浮3%-5%。
项目划分及税率: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项目划分及税率:
计税方式 | 一般纳税人 | 小额纳税人 | |
老项目 | 新项目 | 老项目 | 新项目 |
简易或一般 | 一般 | 简易 | 简易 |
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解读:
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 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 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老项目按简易纳税的须税务部门认定。
特定行为简易征收
清包工: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
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
老工程:以上工程经税务部门认定,按3%简易方式纳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项目划分及税率(跨境)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外地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同时缴纳地方附加税。
具体实施:
1、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施工许可证为市站签发的,向市税务三分局登记备案。
2、外地项目:办理外经证,去当地国税部门办理预缴税金,回公司后将外经证及预缴完税凭证交财务部门,
由公司财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预缴清算。
3、外区项目:去项目所在地区国税部门办理预缴税金,回公司后将预缴完税凭证交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预缴清算。
4如何、预缴额为扣除分包项目金额后,按预缴税率及附加费缴纳。
5、流程指南:
一、外地项目开具外经证
二、报验登记(合同备案)
1、外经证(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退回)
3、建筑合同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预缴税款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式三份)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若预缴表中有扣除金个人所得税额的
4、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外地项目需外经证(签注后退回)
四、开具发票
由公司财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新项目适用11%税率、老项目3%税率),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发生地所在区(市、县)及项目名称。
五、缴销外经证
1、原开具的外经证一式三份,项目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一份当地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交公司。
2、项目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案例:
我司与16年5月1日与业主签订装饰合同,金额1000万元,项目所在地为徐汇区,其中消防分包200万元,约定5月10日开工,合同约怎么定的付款方式:开工10天内支付300万元,工程一半再支付200万元,项目完工支付300万元,审计完支付至95%,5%保修金二年支付。与分包商约定:开工10天内支付50万元,项目一半支付70万元,完工支付40万元,审计完支付至95%,5%保修金二年支付。
按照税务规定,本项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分包商亦适用11%税率,按上海税务局规定,为跨区经营项目。
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持合同原件、复印件去徐汇国税办理纳税备案。
带好合同原件、复印件及300万发票原件复印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去徐汇国税预缴首笔300万元工程款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交公司财务,公司开出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增值税清算(在黄浦区缴纳11%增值税及附加税,并扣回徐汇区预缴的税款)。发票交业主付款300万元。
消防公司带好50万发票原件复印件、合同原件复印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去徐汇国税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开出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交与我司,我司付款。(假定:其中增值税税款5万元 )
第二笔付款200万元:带好发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分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分包50万元发票做账原件复印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去徐汇国税预缴(200-50=150万元)工程款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交公司财务,由公司开出200万元发票,办理清算(在黄浦区缴纳11%增值税及附加税,并扣回徐汇区预缴的税款及分包5万元增值税进项抵扣款)。发票交业主付款200万元。以此类推。
解读:
1、必须在合同签订30天内到项目当地国税机关登记,同时须敦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登记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2、剩余合同未开票价要大于分包单位应开票总价,以免造成无法抵扣,特别是在分包单位比较多的情况下,一定要自己建立台账,保证所有分包款项能在我司预缴款中扣除,切记!
3、外省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了解当地税务政策,按要求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4、承包人在签订总、分包合同时,须多备一预缴份原件在手,以利于预缴税款时使用。
5、对承包人的自有资金提出了新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备足现金用于预缴税款,回公司现金报销。
6、总、分包合同的签订须规范,明确双方增值税开票信息、税率、项目所在地地址、归属国税地区、付款时间节点及金额等。
7、必须敦促分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以免我司预缴时无法扣除分包款项。
8、不要轻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走请款流程,明确业主付款日期后才开票,开票日期最好在月初,当然最好是先付款后开票。
异地预缴增值税税款公式(以开票100万元为例)
1、一般纳税人11 %税率:
预缴额=100/(1 2%)*2%=1.9608万元
附加税13%:税额=1.9608*13%=0及.2549万元
合计:2.2157做账万元。
2、老项目及简易纳税3%税率:
预缴额=100/(1 3%)*3%=2.9126万元
附加税13%:税额=2.9126*13%=0.3786万元
合计:3.2912万元。
此为上海地区的附加税税率,外省附加税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内部承包财务管理:
一、公司管理费及预扣税金
1、老项目及适用简易增收按3%纳税的项目,公司管理费及税金(包括附加税)合计为工程总价的6.48%,扣缴时间点为开票即扣。
2、按11%增值税纳税的新项目,公司管理费及税金(包括附加税)合计为工程总价的14.5%,扣缴时间点为开票即扣。
3、印花税为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每个项目按实结算。
二、项目可用资金额度
1、老项目按原政策扣除总价6.48%不变。
2、原则上可用资金额度为收到工程款的85.5%
3、承包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额、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在税务部门退回后,可供承包人使用。
4、承包人可用额度总额=工程总收入*8如何5.5%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额 在异地预缴的税款额。
三、成本管理
1、承包人成本支出应符合工程正常的成本比例,人工费约为工程总价的20-30%,材料费为50-60%。
2、承包人须将中标工程预算书交分管副总备案,分管副总须对承包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及数量把关,防止内容及数量虚开。
3、劳务费用原则上须开具劳务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劳务公司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材料增值税普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相同。
四、增值税发票
1、承包人须根据项目预算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报分管副总批准同意,并报公司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备案。
2、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开出增值税发票,由分管副总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按对方专票账户转账支付。
3、要做到四流合一。
合同 | 资金 | 物资 | 发票 |
供应商单位 | 供应商单位 | 供应商单位入账 | 供应商单位 |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 |
物资数量 | 物资数量 | 物资数量 | |
供货时间 | 供货时间 | ||
金额及支付时间 | 合同约定金额 | 金额 |
五、其他规定
1、承包人须在公司账户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开票预缴管理费及税金。没有预留金的,工程款当月不能到账的,公司将征收应缴管理费及税款总额每月1%的利息。
2、大于100万元以上的合同,人工劳务费用必须签订劳务合同,比例不的小于20%、大于30%。项目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分管副总须严格把关。特殊项目说明情况可以突破次范围。
3、增值税发票付款全部由公司财务按发票金额及对方账户转账支付。
4、公司财务部门会出台增值税财务规定细则。
5、根据税务局规定,6月20日以后老项目不再接受原一般商业发票。
六、建议
1、项目适用的发票以后仅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要做到四流合一,即材料成本的真实性。
2、项目发包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须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金额尽可能贴近30%,当然包清工加辅料的可适当放大。
3、劳务公司可开具的发票有3种:3%增值税普票、3%增值税专票、11%增值税专票,建议采用3%增值税专票。
4、好的项目管理人员尽可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适当提高工资比例,以消化管理费成本。
5、外省收取预缴税分国税和地税,地税收取的即附加费,部分地区收取个人及单位所得税附加,此部分为不合理收费(公司是查账征收),要求税务机关拿出依据。此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案例:
接上述项目:该项目结算价1050万元,消防分包结算价210万元(假定取得21万元专预缴票抵扣额),在徐汇区预缴18万元税款(假定数),取得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额50万元。
承包人可用工程总额度为:1050*85.5%=892.5万元 21万元 18万元 50万元=981.5万元。
其中18万元预缴税金公司可现金报销。
对于总分包政策的过渡
对于建筑服务行业,本市一直以来实行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在2016年5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仍有部分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原规定需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为保持政策的平稳过渡,要求总包方应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对自行承担的建筑服务继续按照规定申报营业税,对分包部分,继续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并申请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和完税分割单。
分包方(含转包方,下同)收到代扣代缴凭证或者分割单后,应于2016年12月前的纳税申报当月(所属期11月份)从当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中减除。
八、可以扣除及的分包款凭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外地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规定的其他凭证。
合格供应商的管理
一、定义:
1、有一定入账的规模,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合规的增值税申报专用发票。
2、具有良好的社会口碑、质优价廉、付款账期合理。
3、优先考虑采购价格不变,且能开出17%专票的供应商。
二、合格供应商库
1、公司将广泛征集符合上述要求的优质供应商入库,各项目承包人可将认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推荐公司入库。
2、公司将委派专人负责考察,合格的签订入库协议,进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
3、公司将对所有承包人免费开放合格供应商名录。
4、凡是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需从公司合格供应商库名录中选用。
5、合格供应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好的企业可随时申报入库,不良违规企业列入公司黑名单。
6、劳务公司参照以上合格供应商办法实施。
7、其他分包企业亦参照执行。
8、各供应商可通过公司网站下载相应申报表格进行申报,公司将由合格供应商审核小组负责实施。
9、公司将编制规范采购合同文本,明确采购合同的几大要素,供各项目部参考填写,各承包人可从公司网站下载。
10、合格供应商体系目前处于讨论阶段,详细规则另行完善出台,力争在2017年开始正式实施。
法律责任及风险:
责任人: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承担领导责任。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骗取的税款。
1、追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a.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b.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a.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b.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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