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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照片(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图片)

6月1淄博6日


当事人:淄博绿溶矿泉水有限公司等83户企业(名单附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登记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独资企业。


2、年报基本信息2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营业执照事实。


3、博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信息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信息为已注销、非正常户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状态。


4、实地核查表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独资企业所无法与当事人图片取得联系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淄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照片局令第2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在我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和在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boshan.go图片v.cn)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在《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博市监听告字〔2020〕25-109号)发布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共85户当事人中有2户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余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剩余83户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照片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个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个人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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