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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个税吗(人身保险)


会员:

根据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公出差,随机票按次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费可凭发票报销,请问我公司报销员工出差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费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人身,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意外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个税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缴纳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人身、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0月15日互动交流 “单位为员工报销吗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个税税?”解答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伤害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伤害有关的保险缴纳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意外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员工报销的因出差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不属于个人保险所得,你公司无需并入“工资薪吗金所得”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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