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怎样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以及如何防止偷税漏税行为呢?我提出如下的建议。分述如下:
一、委托代理合同行为是律师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合同。
如果委托代理合同没有盖章 ,可是有出庭函或者律师所内部的盖章收费查账单据,也能证明是律师所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只是说明律师所管理不规范而已。
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查账费所包含的意思是在没有完全履行律师事务所合同之前均是预收费的意思。
预收费只能是律师所出具收费单据,而不能是发票,当委托代理合同完全履行完企业所得税毕之后才能出具正式发票。
有的征收整顿要求律师所收费了就一定要开发票的 ,这是违企业所得税背了委托合同履行征收的要求。如果中途解除合同那又如何处理?发票开出后超过一个月,税务部门的发方式票是不能作废的。这是非常麻烦的事。我曾经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过,税务部门也认可委托代理合同完成时律师所出具发票。
三、律师所方式的偷税漏税行为。
律师所与客户的法律事务已经完成,不律师事务所给客户开具发票,而一直采用内部收费票据的方式,就是偷税漏税行为。
四、律师的偷税漏税行为。
律师不给客户律师事务所内部单据或者是发票,而给客户白条的行为就是偷税漏税。
以上就是我对律师事务所收费与开发票事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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