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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公司营业执照注销费用多少(注销营业执照流程费用)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18年修订)》的要求,现将公司2020年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风力发电主要经营数据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投产风力发电项目累计装机容量848.5MW,项目全部位于江苏省内,2020年第二季度及2020年上半年经营数据如下(下表中个别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注1:江苏国信东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有三期项目,各期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含税)分别为:一期项目0.4877元/千瓦时;二期项目0.61元/千瓦时;二期扩建项目0.61元/千瓦时。


二、生物质发电主要经营数据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投产生物质发电项目累计装机容量115MW,项目全部位于江苏省内,2020年第二季度及2020年上半年经营数据如下(下表中个别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光伏发电主要经营数据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投产光伏发电项目累计装机容量91.645MW,其中,除GX Investment Inc.投资的Bakersfield 111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美国加州外,其余项目均位于江苏省内,2020年第二季度及2020年上半年经营数据如下(下表中个别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注2: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共有六期项目,各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含税)分别为:一期项目3.00元/千瓦时;二期项目2.40元/千瓦时;三期项目1.25元/千瓦时;五期项目1.20元/千瓦时;四期及六期项目上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发自用部分与用户单独签订售电合同,电价按同时段电网公司电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余电上网部分的电价执行江苏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税)0.391元/千瓦时,其中,六期另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享受电价补贴0.42元/千瓦时。


注3:江苏国信射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共有三期项目,各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含税)分别为:一期项目1.00元/千瓦时;二期项目1.00元/千瓦时;三期项目0.98元/千瓦时。


注4:江苏新能东台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四个子项目,其中东台智慧低碳美丽乡村东台市城东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示范项目上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享受电价补贴0.42元/千瓦时,自发自用部分与用户单独签订售电合同,电价按同时段电网公司电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余电上网部分的电价执行江苏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税)0.391元/千瓦时。其他三个子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含税)均为0.98元/千瓦时。


注5:GX Investment Inc.的Bakersfield 111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执行PPA综合电价(即合同协商电价)。根据售电合同,电价因项目投产年份、售电月份、售电时点的不同而各异。


注6:上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上表中上网电量不含用户电量。


2020年上半年,公司全资及控股发电企业已投产项目总发电量14.90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8.03%;总上网电量14.21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8.55%。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6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3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注销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徐国群、张丁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前期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部分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40)。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8月6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7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3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主席李崇琦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新能”)将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8,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70,563,000.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36,999.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64,760,963.48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净额人民币3,883,631.19元,累计收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收益13,037,695.23元。


(三)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报告期末余额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使用及报告期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包括暂未转入专户的专用结算账户结息及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存的手续费。


注2:利息收入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注3:手续费支出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产生的费用。


注4: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包括暂未转入专户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专用结算账户结息,以及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存的手续费。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018年7月,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分别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购买需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8-039、2019-001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上述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未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1(以下简称“工行长江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01010519100322534)于2019年12月26日注销。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下属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748.24万元。截至2020 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人民币42,000 万元。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251.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天衡专字(2018)01309号”鉴证报告。该项置换工作已于2018年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射阳公司经营层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3.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注1: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069、2020-004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注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069、2020-004、2020-006、2020-010、2020-030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注3: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009、2020-028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注4:因该次现金管理产品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产品最终实际到期日及收益结算日为2020年1月13日。


注5:因该次现金管理产品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产品最终实际到期日及收益结算日为2020年3月23日。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多少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公司存放于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01010519100322534)的募集资金净额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相关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301010519100322534)存款余额(系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912,295.97元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84571890159),并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工行长江路支注销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表1: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注2:自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调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情况。


注3:本公司未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各年度的投入金额。


注4: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0台风电机组已于2019年12月18日全部并网发电。


注5:2020年1-6月,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上网电量13,820万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7,156.50万元,实现净利润4,387.15万元。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7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由于历史渊源、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交易,2018年2月,双方就相互间提供的综合服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鉴于原《综合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拟继续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综合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义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22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经营、转让,企业营业执照托管、资产重组、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省人民政府


2、国信集团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9,424,442.17万元,净资产10,135,994.46万元;2019年1-12月营业收入5,595,693.56万元,净利润660,895.83万元。


三、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综合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词语的含义


1、甲方:指甲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2、乙方:指乙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


3、附属公司:就甲方或乙方而言,指由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1、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


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服务和供应。


3、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及范围。对于交易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通过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的文件确定或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4、当非因本协议一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交易或服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5、本协议一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服务的通知。该交易或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四)综合服务的范围


1、乙方向甲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注: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甲方控制的酒店向乙方提供餐饮、住宿、物业、水电、停车、会务等服务。


2、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五)提供服务的保证


1、甲方和乙方保证各自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方式及标准应以在本协议生效前提供该服务的方式及标准为依据,但经双方协商改变并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3、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和水平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或商品。


(六)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1、双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甲方承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同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则乙方支付的该项服务费用不应高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3、双方应就对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服务项目的终止


1、如能以优惠于本协议的条件从第三方取得任何一项服务,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以与第三方相同的条件提供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提供的该项服务。


2、如甲方在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时,严重违反本协议,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更正时,乙方可拒绝接受该项服务。


3、如乙方在接受一项或多项服务时,严重违反本协议,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纠正时,甲方亦可拒绝提供该项服务。


4、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得不中断或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向对方提供的服务,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5、无论因何种原因中断或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不应影响双方其他服务项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


(八)协议的终止


1、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或依法被责令关闭;


(2)双方均不再需要依据本协议(及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修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及附属协议履行其义务时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本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仍需提供服务时,双方可依本协议的原则和条件续订协议,在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事宜前,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继续提供综合服务。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渊源、经营需要和流程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交易,公司与其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该协议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服务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对于每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公司将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徐国群、张丁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交易应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该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协议约定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所涉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发挥公司和关联方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遵循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8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本次关联交易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国信财多少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费用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国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根据《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2018年2月,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金融服务协议》”)。鉴于原《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继续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金融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国信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国信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淑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2、国信财务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922,762.31万元,净资产196,854.83万元;2019年1-12月营业收入53,630.29万元,净利润15,343.06万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乙方在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射阳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三)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限基准利率,也不应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利率,也不应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相同评级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的汇划费用。


4、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也不应高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开立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和银行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一般性咨询顾问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除外。


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的价格要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否则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选择其他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


(四)交易限额


1、存款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作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存款余额不高于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20%。


2、授信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的30%。


企业授信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业务。


(五)双方承诺


甲方承诺:


1、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力争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乙方所提供贷款等的安全性。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防止自身经营风险向乙方扩散。


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乙方有关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5、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乙方承公司诺: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将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防止自身经营风险向甲方扩散。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乙方在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时,有义务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证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为配合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评估的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年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乙方年报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当甲方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流程全性和流动性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风险控制措施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资本充足率、拆入资金比例、投资比例、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2、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等重大事项。


4、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5、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


6、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出现上述事项之一,甲方可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1、要求乙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 5 号)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5、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七)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与变更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费用

2、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期满时甲方如需乙方继续提供金融服务的,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事宜前,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继续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国信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前期交易的正常延续,有利于公司利用其金融服务平台,保障公司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徐国群、张丁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国信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不存在重大风险,相关业务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公司联交易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营业执照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0-039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


●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不会因日常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一、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对前期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部分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1、审议程序


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度公司在关联人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调整为不超过166,000.00万元。董事徐国群、张丁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部分预计金额,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调整情况


因公司业务发展,原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中,在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可能难以满足后续的业务需求,因此,结合《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0年度公司在国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的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原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变。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


国信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据历年来交易经验和合理判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国信财务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可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授信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相互协商、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其服务价格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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