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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牌照(私募证券基金牌照)

导语


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并随附证券类及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统私募基金称“《登记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亦称“管理人”)登记事项变得愈发公开、透明。但仔细分析《登记清单》可知,协会仅仅将登记流程公开化、透明化,并未实质降低管理人的准入门槛,欲获取管理人资质,仍需在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高管等多方面符合协会要求。




第1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购的发生缘由


(一)便利把握投资机会、快速发行私募基金



在目前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募资及投资都变得愈发困难,资金募集到位或标的确定后,投资方需要把握机会,尽快促成交易,那么此时就需要迅速获得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若按照协会的流程正常注册新公司并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整个事件周期一般说来需要3-4个月,甚至更长,考虑时间成本及机会成本,很多人更倾向去购买一个无继续经营意愿的私募“壳”管理人,以确保该产品的顺利发行及投资。



(二)节约人力成本、实现“金蝉脱壳”



众所周知,协会对新登记的管理人会重点关注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胜任能力,尤其在《登记清单》后更是要求高管及员工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材料需上传Ambers系统,在短时间内寻找合适的负责投资及风控的高管,对一些申请机构来说并非易事。于是部分人寄希望于收购已登记管理人,通过股权变更、高管变更等操作逐步更新在协会的登记信息而最终实现控制一家私募机构的目的。



(三)“通道”业务逐渐丧失吸引力



随着大资管新规及协会各项自律规则紧锣密鼓出台,以往借有资质管理人的通道发行产品,由实际管理人在幕后进行管控的操作方式,因其合规风险日益提高而逐渐丧失吸引力。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协会、证监局的各项自查、检查,各种纷至沓来的监管使得“通道”管理人更加谨慎的对待“通道”业务。



第2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购的整体工作流程


收购一家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整体工作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双方建立初步收购意向



2. 收购方自行或委托中介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



3.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交割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 收购方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



5. 协会审核通过并通过私募基金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根据协会于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因此管理人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变更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牌照,该起算时点应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实务中,协会对10个工作日的要求并没有非常的严苛,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即可。那么“合理的期限”具体如何确定?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即管理人的高管发生离职情况的,需在3个月完成人员的更替。据此类推,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变更的,建议尽量在工商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若长期未向协会报告并做重大变更申请的,管理人除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未及时履公司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缘由、出具整改承诺,还存在被地方证监局处罚的风险,实务中已有多个类似案例,提请各管理人注意。



第3则 尽调阶段的核查要点


(一)工商及网络舆情核查



为方便论述,被收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称“标的公司”。



需结合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对标的公司的成立时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基本信息进行核查。相关基本信息需符合监管要求,注意查看部分事项是否存在无法整改的可能性(例如经营范围可能无法变更,则会导致管理人本次收购无任何意义)。


牌照

对于标的公司主体、标的公司的股东、高管均做网络舆情核查,防止出现影响股权变更的事项,例如股东自身存在失信或诉讼情况,直接影响股东会的表决及股权的转让。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除了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等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公开渠道检索外,还需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的如下两方面信息:



1. 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目前被协会公示异常的情况主要包括“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以及“根据《关于要求基金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的规定”而被异常的情形。前者在完成整改前将暂停产品备案,后者未如期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就存续资格发表否定意见的,都将大概率致使该主体被注销登记。



2. 信息报送是否正常



通过协会公示的标的公司产品信息,查看公司是否存在待完成的定期报送义务,如是,需标的公司尽快完成信息报送,防止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录。



(三)股权架构



需对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权架构、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一方面,协会对于近一年内已发生过股权变更的,将关注本次变更的缘由、变更的真实性、是否及时向协会及投资人作信息披露等;如否,则存在合规风险。



(四)关联方



协会对于变更前的关联方关注度不是很高,但据笔者所在团队的案件经办经验,却也存在此类反馈情形。协会主要关注股权变更前的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展业情况,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防止借股权变更规避监管。



(五)在管产品



1. 在管产品尽量完成清算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标的公司产品全部清算完毕后再对其收购,防止因私募产品的管理交割问题衍生一系列的纠纷或风险。若确有产品无法短期内清算完毕,则需就管理费、超额收益、管理权限等事项与全体投资人、托管人、外包机构(如有)进行沟通,签署补充协议并在Ambers系统更新。若在管产品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的,例如退出困难,产品签有刚兑协议或存在资金池等合规问题,则建议标的公司进行彻底整顿后再接手。



2. 需向在管产品的投资人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收购投资者披露:……(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同时根据协会监管要求,标的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做好充分证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并取得回执,同时还需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做好相应的信披工作。尽管条文规定的是“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但据笔者项目经验,协会一般还是会要求管理人做书面基金的信息披露并取得投资人的同意回函。



另,协会于2020年2私募月14日正式上线了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投资者将可以通过“投资者登录端口”查看所购买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投资者查询端口的开放,将进一步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那么在此情形下是否仍需取得投资人同意的回执?期待协会的反馈意见。



3. 新任基金经理到位



对于存在迫切发产品需求的收购方,可能在签署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全面接管标的公司,为实现顺利发行产品的目的,建议收购方接手标的公司后,尽快安排基金经理到岗,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以及添加至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等。



(六)标的公司的内控治理



1. 财务核查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核查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对于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等情况的,协会将重点关注发生缘由,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是否侵害投资人利益等情况。此外,对于注册资本,还需注意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这些在后续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也将成为重点关注事项。



除财务数据外,“或有负债”同样为重点关注收购内容,可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与基金投资人签有刚兑协议、是否有其他违规情形并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等角度进行深入了解。



2. 劳动、人事核查


私募基金


注意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劳动、人事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对于离职人员是否已顺利办理完成从业人员系统的离职备案工作,如标的公司风控负责人离职,收购方是否可以短期内寻找到适格新风控?这些都将在后续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进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3. 经营场地核查



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到期?合同是否需解除或变更?此外,还需注意相关物业、水电的交割事项。



第4则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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