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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仲裁执行(商事仲裁执行管辖)

原标题: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2019版仲裁规则


首次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


南方日报2018年12月24日讯“借鉴国际惯例,回应市场需要,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在全国首次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深圳’。”12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2019版仲裁规则发布会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共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


随着国执行家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以及深圳的快速发展,国际仲裁在跨境贸易及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管辖的作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机构的代表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代表了中国仲裁立足深圳经济特区创新和发展过程中所铸造的国际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说。深圳市仲裁副市长王立新则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深圳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将深入推进深圳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完善。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介绍,现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并施行于2016年,此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则将在体系上更科学、内容上更务实,更加充分体现了开放性、国际性、专业性、灵活性、效率深圳性。该院于2019年2月2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将均适用新版仲裁规则。


探索确立“选择性复裁程序”


“一裁终局的高效率特点是大量市场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但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规模执行日益扩大,在某些行业领域,也有部分仲裁当事人因争议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而担心陷入一裁终局、有错难纠的困境。为此,我们借鉴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的制度设计,结合中国仲裁实践,首度确立‘选择性复裁’制度,这相当于给了当事人被‘二次救济’的机会,以便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形自由设计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纠纷解决方案。”刘晓春说,这将有利于实现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以及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承认和便利执行等优势,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定,也是中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首次出现关于“选择性复裁”的规定。


但新版规则也严格限定了复裁程序的适用前提,必须同时满足“仲裁地法律不禁止;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并非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这三项前提条件,方可启动。“这表明适用仲裁规则普通程序的涉外仲裁案件,在适用允许仲裁内部上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法国、英国、西班牙、印度等,或不禁止该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情况下,复裁程序经当事人约定,方可适用。”刘晓春说。


此外,新版规则还就不同情形下的原裁决和复裁裁决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复裁裁决一旦作出,将替代原裁决为终局裁决,防止复裁权的滥用。


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新版规则还赋予当仲裁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只要不违背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现实可行,当事人就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审理方式、证据规则、开庭地点”等。


特别是关于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定,在原有基础上,又以反向选定的设计模型,增多一种新颖、可行的仲裁员指定方式——推荐排除法。“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仲裁院院长可以推荐3名以上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候选名单之日起5日内可以各排除1名或若干名候选人,仲裁院院长将在剩余候选名单中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果候选人均被排除,则由仲裁院院长在候选名单之外指定。”刘晓春说。


另一方面,新版规则还强化“诚信仲裁”理念,在中国大陆首度增设“庭审声明”和引入“当事人间自行送达”的规定。“‘庭审声明’是借鉴英美法系庭审宣誓制度,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就独立公正宣读声明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可以就诚实信用和善意合作宣读声明书,以具有心理学科学依据的宣誓仪式强化仲裁庭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促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诚信参与庭审。”刘晓春说。


而“当事人之间自商事行送达”机制则是经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其他当事人或发送至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供的在线存储系统,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资源。


此外,新版规则还进一步加大多元化、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的措施力度,比如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全面压缩快速程序的各类期商事限。“答辩期和反请求申请期限均为10天,开庭通知为7日前,裁决作出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刘晓春说。


■管辖链接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仲裁员新名册


仲裁员来源国家(地区)增至76个


12月23日,作为仲裁员国际化比例位居全国第一的仲裁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向海内外发布新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来源国家(地区)总数增至76个,这使得该院境外仲裁员占仲裁员总数比例高于40%。新的仲裁员名册将于2019年2月21日起启用。


“这使得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境外仲裁员占比高于40%,仲裁员结构进一步国际化,有利于共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郭晓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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