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咨询服务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专家咨询费增值税税率)

个税简介及稽查风险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服务费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


所得为有价证券


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误餐补助是否征收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专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误餐补助≠午餐补助


举个例子:


雪橙会计网公司在西城区,前往通州区办理公司事务,路途遥远不能在工作单位食堂就餐或返回家中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可以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雪橙会计网的朋友橙橙会计网听说雪橙会计网这么操作以后,也给公司员工每月发放200元餐补,那么这个餐补不属于误餐补助,属于午餐补助,属于补贴、津贴的一种,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专家咨询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按不同项目分别计税;


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判断劳务报酬是否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次"数划分要合法;


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应以正式票据入账


(3)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外部劳务人员的征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季节工、临时工个税税目问题


如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有的地区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具体按所在省市规定处理。未缴纳社保的,不应限制企业所得税扣除,由相关部门对其另行处理。


提醒:是否意味着临时工可以不交纳社保?因地而异。


(5)劳务报酬的开具发票和入账问题


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增值税起征点)


普通发票的申请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地方税务局口径:


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小额业务、零星业务的处理:实事求是,不滥开发票平账。



劳务报酬所得分项计税的案例

(国税函发〔1996〕602号)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简称:(分项、分次、分地)


举个栗子:


雪橙会计网从企业走出来单干了,专门做建筑行业财税咨询2018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业务1:为深圳市某建筑公司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取得服务费30000元;


业务2:为福建省某上市公司提供会计服务,取得劳务收入30000元;


业务3: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取得培训收入15000元;同时为海淀区


另外一家企业做咨询服务,取得服务费10000元。


业务1税额=30000(1-20%) 30% -2000=5200元;


业务2税额=30000(1-20%) 30% -2000=5200元;


业务3税额=15000(1-20%) 20% =2400元;


业务3税额=10000 (1-20%) 20% =1600元


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存在的个税问题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注意: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误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为职工报销学历教育学费、MBA、MPA等,长江商学院、中欧商学院等奢侈教育费用的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财建[2006]317号)


案例:


深圳地税稽查某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时发现,某公司分别为专家两位高管支付MBA培训费35800元和49800元,取得的票据为高管个人抬头,未计入员工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要求企业将上述费用计入高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人分别补缴个人所得税8319.8元、12185元,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起征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咨询服务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实物职工福利费个税的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向职工提供下列实物福利,请判断其涉税风险?


(1)每月以发票报销500元,作为个人通勤费补助,未征收个税;


(2)每月向职工食堂转账20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未扣缴个税;


(3)单位食堂对外承包,每月向职工个人就餐卡划款500元,用于职工就餐补助,未扣缴个税;


(4)方便职工上下班,单位租赁班车,每月支出100000元,未扣缴个税;


(5)单位承包某饭店,举行公司年会,大吃大喝,并向参会职工发放了价值不菲的礼品,但礼品上标注了公司LOGO,以上从会议费中列支,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为践行十九大精神,组织党员干部去江西瑞金参观学习,顺便组织去了一趟江西庐山,将上述参观考察事项,统一委托中国平安旅行社,取得旅行社开具的"团费"发票。


差旅费补贴存在的个税问题

(1)国内人员差旅费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2)外籍个人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其中"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高温补贴要不要交个税

某企业2017年对部分职工按标准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月500元,咨询服务共发放咨询四个月,在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前均已扣除


请问:该企业补贴的高温津贴是否应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应按照福利费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不得扣除)


案例:判断是否缴纳个税


(1)M公司是矿山开采企业,由于所开采矿石有辐射,M公司为井下员工配备了安生生产设备,并配发一套防护服、安全帽;


(2)S银行为提升形象,为每一个一线员工配备顺美西装2套,每套10000元用于工作,后审计人员提出S银行超标准配备工作服,每个职工向银行退赔5000元;


(3)D公司2017年7月,为职工发放龙井茶叶5000克,由职工带回家饮用;


(4)D公司购买茶叶、白糖、风油精等用品,放在车间、办公室,用于员工防暑降温;


(5)D公司购买桶装水、茶叶、咖啡、茶点等,置放于客户服务区,用于客户商谈业务;


(6)D公司2017年8月,为每个员工发放10000元用于防暑降温补贴。同时,为激发员服务费工及家属积极性,为每个家属发放5000元防暑降温津贴



电话费报销涉及的个税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咨询费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税率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起征点标个人所得税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税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案例:


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3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800元,其中8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的300元部分依法计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300元(5000 300)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1、上述政策是地方政策,不是咨询费全国性政策


2、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3、当地有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未超标准的,全额予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仅是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仅仅是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提醒的,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不需要缴纳个税九、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案例:


雪橙会计网2015年1月1日挂靠是甲公司承接业务,雪橙会计网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两年,2017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铁蛋,给王铁蛋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老王50万元。假设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3500元,老王平时每月领取工资7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9000元)被挂靠方给挂靠人预提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年终按绩效考核办法给挂靠人发放年终奖,挂靠人拿的工资、社保将从挂靠人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进行扣除;


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临界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


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案例:某建筑公司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每季考核方法,对项目经理或自然挂靠人每月预发12000元。加上每季考核奖和专家咨询年终考核奖并扣除五险一金的成本因素,项目经理和自然挂咨询靠人的年度总收入大概为:60万。


1、筹划前的个人所得税负


[(12000-3500)*20%-555]*12 (600000-12000*12)*30%-1005=13740 135795=149535(元)


2、筹划方案:每月工资发放提高到38500元


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38500-3500)*25%-1005]*12 (600000-38500*12)*25%-1005=92940 33495=126435(元)


4、结论


比筹划前省149535-126435=23100(元)


医疗保险报销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一种情况


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增值税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思考:企业慰问困难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服务,或者直接给现金,是否交个税?


第三种情况


企业为全体职工及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增值税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情况


企业支付的工伤补助,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