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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外企吗)


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的企业和公司的区外商投资企业别所在。个人独资的企业的商事主体的地位成立、管理人的禁业的行为及责任、个人独资的企业的转让与清算的原则等。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核心制度都有哪些呢?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呢?今日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的地位



对于吗确认个人独资的企业具有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的专门性法律是施行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人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的经营的实体”。




从立法渊源而言,个人独资的企业有权作为独立经济的组织的存在除了有宪法的支撑之外,现又有个人独资的企业法的直接支持。从施行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设立的三种市场主体形态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均取得了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对于这一点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是需要强调的是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被纳入公司法调整后被正式确认为适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事主体;合伙企业则因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取得了独立商事主体资格。




虽然合伙的企业同样不具独立的责任能力,个人独资的企业的独立商事的主体地位除了体现在法定的企业的形态上外,即有权独立地外企从事商事的活动而无须假手于他人名义。符合个人独资的企业构成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只有在转换登记性质并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后才能具有独立的企业类商事主体的地位,而不能将个人独资的企业法直接适用于个体的工商户。对此紫乾律师成立事务所律师表示,个人独资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的地位,个人独资的企业完全可以作为上述的权利的保有人和处分权人。当独资的企业的管理人实施有关禁限行为损害企业的权利的,投资人可用独资的企业的名义启动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



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来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像公司、合伙的企业那样,清算也要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清算。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来组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来担任。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会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方面的考虑,不想是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  




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没有吗区分个人独资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的规定。于个人独资独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对于这两种个人清算的方式,也没有规定在什么条件下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来进行清算。合伙的企业法对清算的规定虽然没有像公法人司法那样对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的清算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合伙的企业在十五外商独资企业日内不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法人利害的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相比,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比较笼统、比较简单的。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的企业只有一个人投资,企业的规模相对来讲比外商独资企业较小,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的企业不适用独资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的企业法。




如前所述,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的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关方面的解读,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外企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企业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也不同于公司独资法中的一人有限公司,对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规定由股东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个人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相关的清算组的,对于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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