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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和契税法正式发布,税负会增加吗?

城建税法和契税法正式发布,基本平移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两法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昨日,中国人大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两部法律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个税种的立法也反映了中国在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截至成稿之日,已有11个税种立法,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以及昨日公布的《城建税法》和《契税法》。除了个别税种外,多部税法征求意见稿或草案已经发布。

在中国开征的各税种中,城建税和契税占比并不大,就2019年的税收收入数据来看,城建税、契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3%和4%。但由于城建税是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而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作为流转环节税收的特征,使基于二者而征收的城建税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契税,虽然是基于权属转移但因为无论交易方是自然人或企业都可能会涉及的一个税种,因此也就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图: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契税收入占比

与现行税制相比,两部税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尤其是税率方面,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应注意的主要变化列表如下,仅供参考:

一)《城建税法》的变化及影响

1. 税负水平——总体而言基本应保持不变

税率

税率设计并无变化,根据《城建税法》,城建税税率与现行规定一致,针对不同所在地规定了三档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从税率上看,城建税的税负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城建税是基于货物和劳务税基础上而征收的税种,因此其税收负担是否变化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的税负水平确定。近年,增值税一直在进行改革,简并税率,降低税负,从而也会一定程度降低城建税的税负。

计税依据

该法吸收了现行规定,允许纳税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发布的《城建税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这与现行规定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照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得出的免抵税额,应计算缴纳附加税费”的处理一致,实操中也存在一些企业未就出口货物免抵税额部分缴纳附加税费被税务机关核查追缴税费以及滞纳金的案例。但无论是后期出台的草案还是昨日出台的税法,都并未重申这一规定,建议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就这一问题即免抵税额部分是否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谨慎处理,与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或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2. 征税范围——基本不变

《城建税法》维持现行征税范围基本不变,明确了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现行政策下,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除进口产品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征城建税问题现在也得以明确。

3. 税收优惠——基本不变

在现行政策下,城建税作为一种附加税,其优惠与否一般而言跟随增值税、消费税而定,两税减免的,城建税也减免;但是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税费不予退(返)还。

《城建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下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特殊产业和群体
  • 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

对于这些单独针对城建税的优惠,尤其是针对特殊产业和特殊群体的优惠,值得投资者或相关经营者关注。

4. 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予以单独明确

《城建税法》新增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款,即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并未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规定城建税应当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这就导致业界对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同时,是否应当对查补的城建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产生于实际补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时,那么也就不存在滞纳金、罚款事宜。而此次法律中明确了三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则意味着由于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而补缴的城建税,也应同样缴纳滞纳金及其罚款(如适用)。

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

根据现行规定,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亦要扣缴城建税。

二)《契税法》的变化及影响

1. 税负水平——总体基本无变化

税率总体设计

就税率总体设计而言,与现行条例的规定一致,依然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住房权属转移的税负应无变化

《契税法》明确了契税法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但对于个人购买符合优惠条件的家庭住房,根据现行政策,可以享受低于法定税率的低税率优惠。但对于住房权属转移的税率,本次《契税法》中并未提及,这可能是由于住房税收政策,常常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而可能调整,因此,不在法律层面明确,也更为合理。

同时,《契税法》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可免征或减征契税,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由此可见,对于住房的权属转移而言,从法律层面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灵活性,可以推知,除非后续有文件出台,契税法的出台应不会影响目前住房交易的税负水平。

2. 应税范围——基本无变化

《契税法》增加了“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情形,即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视同应税行为征收契税。但前述大多视同应税行为均在现行《契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已涵盖,法律只是对相关规定予以了整合调整,因此实质影响不大。

3. 税收优惠——拓展并细化对公益事业的免税

《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如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等免征契税情形。

另外,《契税法》扩大并细化了原对于公益事业的免税,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免税情形,但这类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即相应的公益事业。前述一些优惠也存在于现行政策中,本次在法律层面予以细化并整合,但具体的优惠细节还需待后续法规出台明确。

《契税法》还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前文提到的对于居民住房交易契税的税率优惠,应不会因《契税法》的出台而有太大改变。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现行政策下的减免契税政策,也应不会因《契税法》的出台有所改变。现行政策中,为了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于符合条件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转股、股权转让等交易,可以减征、免征或不征契税。但由于现行政策文件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即将于本年末到期,相关企业应留意后续可能出台的文件对于改制重组的规定。

4. 征收管理——合并契税申报、缴纳环节、增加退税规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契税法》对前述两个环节进行了合并,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将申报、缴纳两个环节合二为一,将能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外,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结语

两部税法现已出台,但施行时间为明年9月1日。总体来说,就出台的法律本身而言,无论从税负还是税制设计的其他方面并未发生较大改变,大多是平移现行的政策,而且兼具了目前减税降负的总体基调,未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且优惠有所拓展,程序也有所简化。然而,企业还是应留意后续可能会在施行时间之前出台的法规及文件,我们也将适时与您分享更新的信息。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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