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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厦门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新增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功能,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实现线上办理的新模式。快跟小编来看看吧!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
01
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后,总、分机构须登记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02
总机构上年是小型微利企业,分支机构本年度无需就地预缴,总、分机构需变更汇总纳税类型。
03
总机构撤销的分支机构后,总机构需变更汇总备案信息。
04
总机构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
05
总机构下设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步骤一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进入申请界面。
(1)新增汇总分支机构信息
点击“增行”录入新增的分支机构识别号,或点击“查询待汇总分支机构”勾选相应分支机构,系统自动带出相应的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必录项的填报即可。
(2)变更原汇总备案信息
点击【已汇总备案信息】模块需变更的分支机构信息记录前的“变更”按钮,该记录自动跳转至【汇总备案申请信息】模块,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应信息。
步骤二
纳税人填写相关汇总备案申请信息并保存,右上角点击“提交”,系统提示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点击“申请”,提交事项受理。
步骤三
纳税人提交申请事项后,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新)】→【事项进度管理】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撤销等操作。
步骤四
纳税人提交备案信息后,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汇总备案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再次进入“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事项,点击“办理”,可查看具体备案信息,点击备案表界面【提交】按钮即可办结该事项。
以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线上办理新功能,您都学会了吗~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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