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夫妻离婚协议对抗善意第三方(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

因物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往往需要诉到法院来解决,一旦法院作出该物归谁所有的判决,那么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谁就据此拥有了该物的所有权,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均无需进行登记,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如果基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该不动产再行处分前,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张三与媳妇离婚起诉到法院,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张三名下)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法院根据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后的价值,判决该房屋归张三媳妇所有,但张三媳妇需给付张三30万元的价值补偿。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那么该判决自送达最后一个当事人后上诉期满生效,张三媳妇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张三媳妇基于生效的判决书把该套房屋卖给了李四,李四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张三基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把该套房屋卖给王五,王五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把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现在李四和王五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谁最终能够取得该房屋呢?且听下面分析:



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三媳妇自该判决生效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对该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张三夫妻共同共有变更为张三媳妇单独所有。但是这时实际的权利状态(张三媳妇所有)与登记所体现的权利状态(房产证上显示归张三所有)不一致,造成所谓的事实上的物权与法律上的物权相分离。为了促使物权公示原则在因法院生效判决书导致物权变动中及时回归,法律建立了对该种情况下取得不动产的处分权限制的规则,就是所有权人再行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时应当先行登记,然后再行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