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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断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如果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房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房交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销售商品房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房收入确认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认收入。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房售出时可以将商品房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房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买商品房处理,受托方将商品房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代销清单,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代销清单并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河北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甲专业销售公司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10套,协议价为525万元(含增值税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核算,税率为5%),成本为350万元。代销协议约定,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后,无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无关。


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委托甲专业销售公司代销商品,属于视同买断方式。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销售的商品房移交给甲专业销售公司时,应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5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50000


2.结转房屋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3500000


3.收到甲专业销售公司销售商品房款。


借:银行存款5250000


贷:应收账款5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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