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内蒙古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2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于日前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明确我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