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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税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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