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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关于在贵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开展科技专员服务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关于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黔科领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面向经济主战场,探索建立科技专员制度,推动贵安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服务贵安新区、高新区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专员的主要任务




  1.指导、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介科技专员本人所在研发团队、院(系)所和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其它技术创新资源,通过签订技术合同的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形成“科技专员 技术转移 企业”模式。




  2.围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指导、帮助企业分析研究技术发展方向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凝练企业技术需求,并提交至贵安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贵安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汇总报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




  3.运用科技文献查新、专利检索等方式,对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寻求技术解决方案。根据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分别通过以下措施对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1)现有技术(方案)可以解决企业技术问题的,要通过培训、提供咨询等方式将“公知技术(知识)”转移、传播至企业;如果现有技术属于他人(包括科技专员所在单位)申请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情形的,可指导企业通过许可、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进技术成果。




  (2)需要通过研发才能解决企业技术问题的,可指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包括科技专员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发技术解决方案。




  4.向企业宣讲、指导企业用好科技创新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税收优惠等科技政策;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指导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研发平台;帮助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技专员的遴选




  1.科技专员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中遴选,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2.省科技厅按照个人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征集科技专员备选名单及其拟服务企业意向等基本信息(附件1)。




  3.省科技厅建立科技专员信息库,将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纳入科技专员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科技专员信息库向贵安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开放。




  4.贵安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征集有科技专员服务需求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所需科技专员的条件,以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现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等(附件2),经核实后报送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搭建对接平台,按照“双向选择”原则,优先考虑企业与科研人员既有合作情况,统筹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对接,实现按需选派。鼓励企业与科研人员自行对接。




  6.企业与科研人员实现对接后,双方应签订科技服务协议。科研人员现场服务企业的时间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服务协议须提交至贵安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经核实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将备案情况通知高校、科研院所、贵安新区以及高新区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




  三、保障措施




  1.支持科技专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享受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等政策待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支持科技专员在所服务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委托科技专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与所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专员所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优先将科技专员作为项目主持人;签订其它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时,如果科技专员不属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则优先赋予科技专员“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职责,获取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3.科技专员所服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符合贵州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仅限非强制性检验检测及相关分析服务)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4.对科技专员凝练所服务企业的技术需求属于共性技术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且支持科技专员以主持人身份与企业联合申报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




  5.探索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中对科技专员给予支持。




  四、工作要求




  1.高校、科研院所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四个面向”的战略部署,将“面向经济主战场”落到实处,为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落实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将科技专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业绩评价、考核奖励等的重要内容。科技专员工作开展情况列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填报内容。




  2.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贵安新区、高新区要把开展好科技专员工作作为本地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工作措施,为科技专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




  3.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贵安新区、高新区要大力宣传科技专员的典型事迹,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拓宽传播渠道,营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浓厚氛围;总结推广科技专员服务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更多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专员工作的良好氛围。




  4.贵安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明确科技专员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科技专员制度在贵安新区、高新区顺利试行;加强对科技专员政策培训;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科技厅。




  请各高校、科研院所,贵安新区、各高新区分别将有意向作为科技专员的科研人员名单(附件1),有科技专员服务需求的企业名单(附件2)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联系人: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张思磊




  联系电话:0851-85863578




  邮箱:787605619@qq.com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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