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碧桂园工程款抵房款协议范本(碧桂园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内踢脚板做工粗糙。受访者供图


房屋前阳台栏杆锈迹斑斑。受访者供图


黄先生与碧桂园签署的《碧桂园·华附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受访者供图


企业回应


10月9日,碧桂园全国客服热线的工作人员回复澎湃新闻称,在没有收房之前,黄先生反馈的相关问题将由公司房产部门负责处理。工作人员称,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从房屋交付时开始计算的,公司做法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并表示会将黄先生的投诉记录,并交由专人进行处理。截至发稿,黄先生表示,暂未接到来自碧桂园方面的回应。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超宇认为,房屋在交付时质量不达标,消费者是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此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对于前述合同中提到的“交付之日”和“收楼之日”,朱超宇指出,这两个概念其实在于实际交付和约定交付时间的区别。“交付之日”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收楼之日”则是考虑到可能房屋有瑕疵,整改修复后的实际交付时间。黄先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发现房屋存在问题,随后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那么实际交付的时间就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朱超宇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但是针对黄先生的这种情况,朱超宇认为消费者本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未交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相关问题,因此维权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朱超宇认为,物业服务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交房是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碧桂园以物业服务费为由拖延交房是不合理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