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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税务年报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财税[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样方法,并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备案。在确定抽样方法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三)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省(区、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见附件1)。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的规定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自然日内上报财政部税政司。


四、组织实施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快报调查工作,包括:指导、督促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时完成调查工作;汇总、分析调查数据;加强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区、市)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分析工作;年度终了后,开展总结和表彰工作等。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快报调查工作等。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快报调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指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应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对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税政司。


(三)各省(区、市)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财 政 部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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