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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红盾网(重庆市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在“红盾护农保春耕”执法行动中发现,一些种业公司为获取利益存在将此品种冒充他品种(以下称“A冒B”)的套牌行为。


争议


1.对“A冒B”行为危害性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A冒B”没有危害,应由主管单位牵头行业协会进行内部规范,执法机关不应予以查处。研发并申请审定一个新品种,耗时漫长,耗资巨大,为尽快获得该品种种子的经济效益,把即将通过审定品种的种子灌装在取得审定证书的品种种子包装袋内,不仅不会给农民造成损失,反而有利于农民。在完成申请审定一个新品种后,未达到预期收益前,为降低种业公司的经营风险,以成熟品种冒充新品种,同样不会给农民造成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种业公司会应下级经销商的要求,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将其他品种的种子包装成畅销的品种,但一般不会销售质量无保证的种子,不会给农民造成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种业公司的各种“A冒B”表现形式,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类行为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违法行为,无论农民是否遭受损失,都应依法查处。部分品种的种子销售不理想造成长时间积压,会降低发芽率及品种品质,增加种子成本,如不及时销售出去,只能作转商处理,转商种子价格和市面上商品种子价格悬殊数十倍,于是部分种业公司将积压的种子在转商前冒充畅销品种销售,以降低损失。由于种业公司上年的制种量与下年的销售量没有预见性,一旦销售量超过了上年的制种量,种业公司会主动实施“A冒B”的违法行为。部分种业公司规模小,资金不足,研发和购买的品种数量较少,但为了给人以其公司规模大、实力强的印象,也为了增加农民购种的概率(推出品种越多、销售概率越大、获得利润越高),将已有的品种冒充已失去品种保护的品种进行销售。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的种子外在农艺性状十分相似,不易区分,内在品质包括发芽率、纯度、水分等在交易发生时并不能立即被检测出来,容易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假种子肆虐,种子资源混乱,就会影响主要农作物的有效供给,国家粮食的安全和战略储备将受到严重威胁。


2.对产地造假危害性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日照、气候、地理条件等各方面因素限制,本地繁育的种子植株外观、花丝颜色有异,穗型、粒型表现不一致,综合抗性、抗逆性、广适性一般,不能耐密植、抗倒伏,株高、穗位不整齐,直接影响种子的品质,而在西北省区或其他地区繁育种子,能够有效避免上述不理想状况,种子性能大幅提升,而产地仍然标注为“重庆”,这显然不存在危害(但种业公司尚未对有无危害进行实验性举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产地造假违反《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产地”,第七条明确规定“产地指种子繁育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种子的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包括种植者种植种子的所在地和种子选育的所在地。种子是一种活的商品,生产环境能够改变其后代对环境本身的适应性,种子的生命特性决定了它只有在适宜的水分、温度等环境条件下,其内在优良性状才能得到正常发挥和显现。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环境存在差异,因而对种子的使用也有一定地域限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有明确的“适宜种植区域”限定,未在核定区域生产,会严重影响其种子的生命特性,可能导致种子在其他种植区域不适宜生长或抗病虫害能力降低而减产乃至绝收。


评析


综合上述争议,经过深入调查,笔者认为以A品种冒充B品种的种子属于假种子,“A冒B”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依法查处。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都属于假种子。不论是“A冒B”,还是产地造假,生产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最大化利益,这种造假卖假的行为不仅使农作物减产,农民遭受损失,严重损害种子种植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此,《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种子是特殊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作物产量、品质、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种子违法经营打击力度,规范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1.完善立法,明确监管职责


目前,《种子法》仅有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适用于工商执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品种审定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家种子生产企业可以用同样的亲本在不同的省份审定为不同名称的种子,给执法增加了难度。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品种审定程序,明确监管职责,以便于更好维护种子行业的市场秩序。


2.加强种子行业行政执法监管


在实践中,相关监管部门除对“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行为进行处理外,未对种业公司库存种子进行实地抽检和基因鉴定,导致“A冒B”现象越来越多,大型种子公司主推的热销品种往往成为假冒的主要对象。为了保护国家种业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3.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办案机制


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或行业保护,应当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建立异地种子违法经营办案制度,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机关跨区域执法办案。


4.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销售假劣种子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并随时报告处理进度。对案值5万元以上的假劣种子案件,必须按《刑法》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 周正文涛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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