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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4征求意见稿(公司法2021年修订什么时候实施)

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就是前面我们所讲的案例,李四可以代表山水房地产公司向张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是有争议的。有的法官认为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子公司侵害公司侵害子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外部的债权人主张权利,但有的法院就会说,根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只能代表你直接持股的这家公司,而不能代表持股的这家公司的子公司提起诉讼,因为你没有股东资格。



经典案例:


张三是大股东,占60%的股权,小股东李四占40%的股权。两个人设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后来,通过这家投资公司就设立了一个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是做餐饮住宿的。设立这家公司之后,张三和李四也都投了,钱也是投到了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又把钱投到了子公司来运营这家酒店,运营的过程当中,酒店的76间客房,9层到11层一直都空着,也不装修也不运营。


这个时候,李四就着急了,投入这么多钱,这么多房子空置,不损害我李四的权益嘛?那不损害公司的权益嘛?一直要求张三赶快去装修9层至11层的76间客房,装修好了赶快投入运营。


张三就置之不理,认为投入了也可能亏本,而且张三作为大股东,投的还比小股东李四要多,对这个事一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四提起了诉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李四以子公司酒店公司的名义起诉了张三,认为张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要求李四赔偿4000多万的客房闲置的损失。


但是张三在庭上认为李四并不是酒店公司的股东,他是酒店公司股东的股东,他没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驳回其诉求。这个案子经过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终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判决张三向子公司酒店公司赔偿700多万。虽然赔偿的数额是减少了,但是从定性上看,法官还是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认同了股东有权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但问题又来了,是不是股东有权利代表所有的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


假如张三李四设立了一个投资公司,然后投资公司又参股了一个子公司,投资公司仅仅在子公司持有1%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小股东的代言人李四有没有权利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


这种情况大部分法院认为是不可以的,只有母公司是全资设立子公司的时候,法官才判决李四有权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什么呢?


第一点理由,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绝对资本控制的情形下,母公司的股东为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点理由,张三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运营管理人士具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能力,进而对子公司酒店公司也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


作为对母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具有重要影响和控制能力的控股股东,张三应当忠于公司,并最大限度的以公司的利益来行使权利,如果其怠于行使权利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有大股东,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能够形成绝对控制,形成绝对支配的时候,才允许小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然在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意见。江苏高院就曾经判过一个案子,在这个案子当中,江苏高院主要的理由就是小股东乔俊,不具备子公司股东的身份,其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学理上这叫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就是股东有没有权利代表其设立的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现在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就是如果这家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全资设立的,那么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如果这家子公司并不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么不能够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里,曾经做出过明确的规定,公司法虽然没有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但是在实践当中有必要设立这样的制度,否则大股东就很容易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架空小股东的权利,进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为什么很容易呢?


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就可以了。


也就是母公司要设立子公司,只需要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做出一个对外投资的决议,这时大股东如果占50%以上的股权,他就可以做出一个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做出这样一个股东会决议之后,设立子公司,如果大股东把公司所有的业务全都移到子公司里面去,那么小股东就不是子公司的股东了,是子公司的爷爷股东,而不是真正的股东了。


所以大股东很容易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本着实质公平的理念,本着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从股东代表诉讼这种制度目的来看,有必要设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小股东以子公司的名义,向子公司的侵权人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四征求意见稿里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情形的,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或者监事会,董事或者执行董事,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后,全资子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其实这个征求意意见稿就是确立了在母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另外第二款里边也规定,母公司的股东提起前款规定诉讼时,应当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向母公司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董监高或者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要承担责任的时候,是向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向母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第148个问题就是母公司的股东可否代呃代表母公司向子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呢?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讲的李四和张三的故事。李四能不能提起对目标公司,也就是我们刚才所讲的故事当中的山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呢?


原来的诉讼李四都失败了,一审二审的法院都认为李四不是山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只是山水投资公司的股东,所以没有权利行使对山水房产公司的知情权,那这个时候李四怎么办呢?李四想我就想要看看山水房地产公司的账,难道你就不让我看吗?律师认为还是有办法的。


突破口就在于公司法第151条,赋予股东的代表诉讼的权利。



既然李四不能够直接行使对山水房地产公司的知情权,那么李四可不可以代表山水投资公司,也就是李四能不能代表母公司提起对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只要你遵循了公司法151条的程序或者条件,李四完全可以这样做。


李四直接起诉山水房地产公司,法官予以驳回了。


那么李四就提起一个股东代表诉讼,通知山水投资公司,就是要求董事张三,以母公司的名义,以山水投资公司的名义,对目标公司提起一个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如果张三就是不去,李四在这个时候代表母公司,也就是山水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山水投资公司提起对山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诉讼。


只要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了,而掌控公司的董监高不配合,不代表公司去维护公司的权益,这个时候股东就有权利就可以使用公司法第151条去行使股东代表诉讼,进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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