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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排查(石油天然气开采勘探资质 企业)

9月16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传来消息,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有关要求,按照“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的工作主线,深刻汲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的重大安全风险,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5项执法内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企业,明确5项执法内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省应急管理厅将我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主体单位明确为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所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按照三个过程开展,首先由有关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相关企业自主对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迅速开展自查自改,纠正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10月上旬起,由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对本辖区所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开展专项执法;10月中旬起,由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督导,并抽查部分企业。


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有关企业要清醒认识油气增储扩能作业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增储扩能安全保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增储扩能安全保障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存在 “专项执法表”中所列5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要按照处罚依据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实施约谈和追责,并公开曝光,提高专项执法行动震慑力和权威性。(王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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