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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章(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


网上疯传的“最严发票令”都说了啥?


网上疯传的这条信息,先引用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然后,其给出了如下解读:


1. 7月1日之后原则上是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的!


2. 所有公司的开票系统需要升级!


3. 报销越来越透明,也越困难!


国税局表态:不过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


第一条内容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国税局人士解释:“上述内容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因为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早就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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