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郑税稽二局罚告〔2021〕37号


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1***XAPXJ0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8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500927.30元。2018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17.75元,存在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情况。


因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对你单位按11%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开具发票所列营业收入500927.30元,按11%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5102.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3775.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17.7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357.75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应税所得税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税率‘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500927.30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0元,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检查所属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偷税13357.75元,占应纳税额29855.26元比例为44.74%。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单位的偷税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拟处上述所偷税款13357.75元2.1倍的罚款28051.2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