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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罚金的法律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罚适用的原则)

一、可以折抵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税收优先原则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偷逃税罚款与罚金裁量权的差别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分析


1、偷逃税被刑事处罚分两种情况:


(1)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后,接受罚金的刑事处罚。


(2)没有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直接接受罚金的处罚。




2、“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4、税务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但纳税人没有接受处罚。人民法院如何判处罚金?


(1)按照税务机关给予的罚款数额判处罚金。


(2)在税务机关给予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加处罚金。


(3)如果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低于税务机关罚款数额,怎么办?




5、如果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低于税务机关罚款数额,怎么办?


(1)以罚金为准。税务机关罚款数额超过罚金部分不再追缴。


(2)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超过罚金部分的罚款。






五、疑问


罚金数额低于未追缴偷逃税罚款,怎么处理?


(1)是否可以不再追缴?


(2)是否需要继续追缴?






六、估计


判决书中,似乎应该就罚款处理给出明确结论。


1、说明不予追缴的理由


2、说明继续追缴的理由


3、说明罚金与罚款数额不同的理由,以及是否可以追缴差额部分的理由。




七、担心


我理解的逻辑不会有问题吧?


是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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