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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 强制执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主体)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王某奇系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17日至6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对昊腾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于2008年6月12日向昊腾公司送达房国税稽处字[2008]第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昊腾公司补缴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税款2456893.64元。昊腾公司从2008年6月12日至2009年7月13日,只补缴税款合计420285.1元、滞纳金合计199714.9元。从2009年7月13日至今,仍有2036608.54元税款和滞纳金应缴未缴,形成欠税。经调查,2009年7月13日后,该公司将售楼收入存入个人账户,而未存入向税务机关备案银行账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奇逃匿,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共计2036608.54元。


被告人王某奇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奇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奇身为北京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欠缴应纳税款,仍采取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人民币20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奇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奇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微法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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