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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实行总承包的政府)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那么,建设工程中承包商如何索赔呢?


一、承包商索赔成立的必备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


2、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造成的;


3、按照合同约定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当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二、承包商索赔的起因分类:


按照承包商索赔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索赔: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合理顺延工期可以使承包商免予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经济索赔:也称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要求业主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



三、导致承包商索赔的原因有很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程量变化索赔,承包商对工程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提出索赔要求;


2、加速施工索赔;加速施工必然会引起施工成本增加,只在是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加速施工,承包商可以请求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拖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拖期,承包商可以提了拖期索赔。


4、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如地质条件与业主提供的不符等。


5、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次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6、合同文件错误索赔;指由于合同文件错误,遗漏或含糊不清导致索赔,


7、暂停施工或中止合同索赔;


8、业主违约索赔;


9、业主风险索赔;由于施工中发生了应当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导致承包商的索赔


10、不可抗力索赔;


11、其他索赔;如物价上涨,法令变更,业主拖延付款等引起的索赔。


四、索赔的主要依据: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需要证明自己有索赔的权利和应得的索赔款额和索赔工期,以下是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12种相关参考:


1、政策法规文件


2、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属文件


4、往来的书面文件


5、会议记录


6、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记录


7、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8、工程照片、录像资料


9、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10、工程财务记录文件


11、现场气像记录


12、市场行情资料



如何防范工程款纠纷?要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审查建设手续,严格审查合同。还有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针对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和质保金纠纷来解决工程款纠纷。


一、工程款纠纷风险的防范


总的来讲,要防范工程款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故必须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信誉如何,有无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如何,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及监管情况等等。


2、审查建设手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建设方的建设意图超越审批范围,如果承包方不问青红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境,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例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而发包方却想建到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建设,建设过程中很可能遭到规划部门勒令停工,承包方势必进入僵局。再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把楼建设到五层以上,事后,该工程被城建规划部门勒令拆除,承包方主张五层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难度。


3、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合同是承包方实现权利的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密、详细对承包人来讲十分关键。有的人常常认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没有什么可以发挥的。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双方订立合同方便、规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选择的条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条款待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以上是从防患于未然角度将怎样预防纠纷,接下来谈一谈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



二、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笔者曾操作一起这种案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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