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非常常见,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利益,于是有了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即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在发包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对其所承包施工的工程实施折价拍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优先受偿权所针对的仅仅是“工程价款”,在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名目有很多,比如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等,这些钱属不属于工程价款、能不能优先受偿,都有一定的争议。今天,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跟大家探讨一下,承包人是否可以就停窝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此可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范围是“建设工程的价款”,意即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切实物化进入工程实体的所有工程价款费用均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金不在此列。



停窝工损失的本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显而易见,在工程结算价款中包含了索赔事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规定:“发生下列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误期赔偿、索赔和现场签证……”,这里的误期赔款就是我们讲的停窝工损失。据此,我们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


从另一个角度看,停窝工损失并非违约损失,而是源于发包人原因的停工而产生的费用,是承包人实际已经支出的费用,因此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典型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工集团,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资金断裂,导致建工集团被迫停工。停工期间,产生了手脚架、机械费用、人工费用等损失。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建工集团遂将房地产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2018年,安徽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案号为2018)皖民终238号,最终,安徽高院作出如下裁定:


工程脚手架、机械租赁费、模板摊销及内支撑费用、停工人工费用等损失实质仍是承包人为案涉工程施工所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不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结语

优先受偿权是让承包人工程款更“稳”的重要法宝,实践中,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期限、限制条件等等,这样一来,才能根据实际情况,确保自己的工程款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