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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加计抵减(加计抵减包含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得进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已包含经加计抵减了怎么办?实务中有不少吗会计就遇到这种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在适用加计抵减新政策时,会计小林一激动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了,而事实上,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那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了明确的回无需答,按加计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转出并明确计提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吗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进项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税额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点评:适用增值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对象,是指提供邮政服抵减务、转出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于这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来说,务必要清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部分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的基数。对于文中小林的问题,根据总局无需的回答,需要包含分两步解决,一是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是在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当抵减期,根据对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调减对应税额的加计抵减加计额。


3月发生旅客运输服务,4月才取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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