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试用期薪酬管理,合理确定试用期工资和区分不同岗位技能、知识水平、综合素质人员的岗位工资,充分发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发放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员工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并对有关毕业前提前进人企业的在校实习生有关待遇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入职的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 公司岗位类别分营销类、技术类、 生产类、管理类,后勤类和其他类六种。定岗位 类别和特征的要素主要包括知识要求,技术技能要求、劳动强度、责任心综合素质。
第二章 新员工薪资系列
第四条 试用期工资
(一)公司根据六种工资类别分别设置六个工资系列,根据不同的岗位级别设置不同薪级。试用期人员任职时,公司在符合《劳动法》的前提下,根据任职资格和公司工资标准确定其试用期工资。
(二)试用期工资主要采用固定岗位工资。试用人员可申请某岗位级别参加考核,岗级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由生产部门领导进行作业考核,结论需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学历补贴。
(四)员工在试用期间,可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应待遇。
(五)对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突破上述规定,但需经人力资源部、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第五条 试用期满,试用考核合格,符合转正条件的,应办理转正手续,重新确定薪级。有关试用工资,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作调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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