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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铜陵路建设银行开户行(合肥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有哪些)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本金:12,159.46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近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0495号《传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2,159.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88%,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河北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程”)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货款31,553,194.27元,且河北翼川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翼川实业”)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2018年12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工程因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正式受理该案件。2019年6月2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5日及2019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50”“临2019-001”“临2019-018”“临2019-054”及“临2019-079”号公告。


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继续查封翼川实业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88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继续查封河北工程持有的河北路川机械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北工程持有的河北巍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查封期限三年。


2、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物流”)自2018年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厦工国贸于2018年底盘点存货发现存于港务物流仓库的进口啤酒数量存在较大盘亏,经与港务物流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未能协商一致,故厦工国贸于2019年7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港务物流赔偿厦工国贸损失8,941,472.15元等。2021年1月5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0626号《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及2021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74”及“临2021-006”号公告。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闽02执17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港务物流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24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2021年3月19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闽02执1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闽0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3、太原市宋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宋成”)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宋成支付所欠货款5,456,321.64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1)闽0211民初2416号。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4、烟台市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金奥”)于2020年9月与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天宏”)签订买卖合同,因产品责任纠纷问题于2020年12月将烟台天宏、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焦作”)一并告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烟台天宏、济南厦工和厦工焦作向其赔偿损失和鉴定费1,00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21年1月20日,济南厦工和厦工焦作收到海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687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1-013”号公告。


2021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非产品责任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烟台金奥撤回对济南厦工、厦工焦作的起诉。同时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南厦工所有的车辆,代码为CXG00958CK0N00385的装载机查封,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烟台金奥负担。


5、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多次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沈阳阳升支付所欠货款3,982,909.97元及样机占用费3,000元等。2021年5月11日,公司收到(2021)闽0211民初258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6、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并已获得胜诉判决。除前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于2018年5月至7月出售厦工股份四台样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公司支付此货款,公司遂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0)闽0203民初10260号。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绣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工股份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121”“临2020-046”及“临2020-072”号公告。


因河南绣锦未按已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职责,公司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9369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


7、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货款等。该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约定,由湖南大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地通”)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因湖南三惠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湖南大地也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湖南大地的房产,并将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20,095,700.00 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厦工股份对债务人湖南三惠享有的债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及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5”及“临2020-062”号公告。


2021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执140号《申报债权通知》,通知公司作为抵押人及时提出债权申报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维持本院(2020)湘0121民特142号民事裁定书;二、驳回异议湖南大地通的异议申请。


上述裁定生效后,因湖南大地未按已生效裁定文书履行担保义务,公司遂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2021年6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执3050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


8、崋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崋鑫亨”)与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厦工国贸与崋鑫亨发生的交易,均按双方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完毕,但崋鑫亨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891,723.63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2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2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6日及2020年6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74”“临2020-041”及“临2020-046”号公告。


2021年6月18日,厦工国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47号《传票》。


9、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旺力”)为厦工股份的机械设备临沂代理商,代理过程中因多方原因造成无法催讨机械购买方款项,故临沂旺力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出具(2019)鲁131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13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4日及2020年7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16”及“临2020-050”号公告。


因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4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10、安徽泰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斗”)系公司经销商,因无正当理由拖欠公司货款4,752,075.9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司要求安徽泰斗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14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立案受理上述案件。


2021年6月3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7号《传票》,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11、铜陵市世宇林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世宇林”)系公司经销商,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4月21号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铜陵世宇林支付所欠货款4,419,556.79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但铜陵世宇林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补偿铜陵世宇林经销网点建设支出、税款损失、产品以新换旧补贴及市场推广费用共858,965元。2021年7月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415号《传票》,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


12、日照振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振业”)与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5月24日签订装载机买卖合同。因日照振业公司尚欠余款2,440,000元未付,后经我司多次催要未果,我司遂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照振业偿付所欠货款,并支付相关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费。2021年7月13日,济南厦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5769号《传票》。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13、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晋晟”)与厦工国贸签订协议,约定厦工国贸协助厦门晋晟共同寻找金属硅等供应渠道,另约定厦门晋晟对供应商资信及履行合同负全部责任,厦工国贸于2017年1月开始代理厦门晋晟与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天南”)金属硅等买卖业务。漳州天南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3月就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其无法交货,经对账,漳州天南未交付厦门晋晟金属硅1202吨(签订金额2,616,400.00元),故厦门晋晟于2021年7月向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厦工国贸与漳州天南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判决漳州天南返还所欠货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等。2021年7月21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1714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14、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8****3118、1308****3395、1308****3921、1308****3266、1308****7507、1308****4306、1308****4071、1308****7970、1302****0939、1308****7148、1308****2514、1308****4422、1308****7855、1308****3905、1308****7130、1308****5513、1308****5505、1308****8010、1308****9528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12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临2020-046”“临2020-050”“临2020-051”及“临2020-075”号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上述票据诉讼进展情况,仍处于审理阶段的票据共2张,案号分别为(2019)宁01民初1144号及(2019)宁01民初1155号,涉及金额合计为200万元;处于执行或已结案阶段的票据共18张,案号分别为(2021)宁01执1316号、(2021)宁01执1538号、(2021)宁01执1540号、(2021)宁01执1317号、(2021)宁01执1323号、(2021)宁01执1318号、(2021)宁01执1319号、(2021)宁01执1328号、(2021)宁01执1331号、(2021)宁01执1326号、(2021)宁01执1537号、(2021)宁01执1324号、(2021)宁01执1322号、(2021)宁01执1333号、(2021)宁01执1336号、(2021)宁01执1320号、(2021)宁01执1339号及(2021)宁01执1315号,涉及金额合计为1040万元。


15、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文社区居委会”)于1993年4月9日与我司签订关于洪文社区所辖土地租赁及合作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我司作为开发厦门市厦工机械配件厂的场地。2017年,我司以厦门市厦工机械配件厂名义与蔡国贵签订《厦工机械配件厂办公楼、厂房、空地转让协议书》。洪文社区居委会以《协议书》中“双方不再合作”的条件已经成就,要求我司应按《协议书》约定“五五分成”比例对前述土地上的不动产(包括厂房、办公楼、仓库、围墙等)转让价款进行分配。因双方协商沟通无果,洪文社区居委会遂将我司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我司支付不动产转让款910万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时要求第三人蔡国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7月30日,我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1)闽0203民初15380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2207.95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815 证券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谷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副董事长王功尤先生因公务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臻臻、邢志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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