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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里的聚丙烯酸钠对人体有害吗(聚丙烯酸钠)


不少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酸钠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那么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示食品添面条加剂呢?




第一点: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第二点:


应当如实标示产品聚丙烯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人体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者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聚丙烯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
3.1丙二醇;
3.2增稠剂(1520);
3.3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第三点: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的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里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的规定。应以“复配” “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 “食品类别” “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例如:某食品添加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的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第四点:


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酸钠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有害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在配料中标示。
如含对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里标示为“叶黄素面条”,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第五点:




第六点:


食品有害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吗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及其补充公告。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人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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